协会章程

 

  

四川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

 

(2012年3月12日,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四川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四川省范围内从事服装、服饰及配件生产(含服装后整理、服装面料、辅料等)、科技、教育、流通(专业商场、电子商务、面辅料、设备、经销商)、科研、院校以及为服装产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振兴和发展四川服装行业为宗旨,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行业实际,充分发挥服务、代表,协调和自律的职能,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本行业的情况和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促进本省服装行业的健康、持续和有序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同时接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拟定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全省服装行业改革、发展、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 (二)加强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建设,做好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和行业网站,搭建行业平台,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制度,促进行业内企业的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内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与实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四)推动行业的科技创新,开展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行业技术、经济和管理标准的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制定、修改工作,并帮助组织贯彻实施,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提供产业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行业重要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前期论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服装产品的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 (七)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工作,经有关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 、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八)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培育专业市场、组织发展行业及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人才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销会、订货会及各种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行业推荐表彰活动;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团体交流与合作,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承办国内外设计大赛、品牌发布,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势的技术服务。 (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服务。 (十一)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如创办专业学校、研究所、设计创新、品牌研发和网络信息等行业服务平台)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省服装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凡从事本行业生产、设计、后整理、科技、教育、流通(面料、辅料、设备、经销商和商场)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市、州、县等专业协会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均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凡从事本行业设计、生产、管理、科技、教育、流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资深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其入会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 (二)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六)有向本会提供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研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七)有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优先发表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与本行业有关的文章的权利; (八)有提请本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十)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做有损本会利益的事;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稿件; (三)在协会组织下有帮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问题的义务; (四)积极反应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经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协会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与其在本会地位相对应的会费,每年会费原则上应在6月30日前集中缴纳,缴纳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

第十二条 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经裁决破产或自行停业的解除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规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并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四)审议和聘请总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各专业委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会长(扩大)会可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长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热心协会工作,为行业发展作贡献;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有社会责任感。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脱产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会长,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授权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 (三)承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方式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3

领导与支持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版权所有:四川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 合作单位:四川大学轻纺与食品学院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路18号 四川省丝绸科学研究院科研4楼2410室

电话:028-87686079 028-87686039 传真:028-87686079 邮编:610031 E-mail:scga@vip.sina.com

法律顾问: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 总顾问:台软国际有限公司

蜀ICP备08000062号-1 技术支持:华企资讯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